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使用的收据,财政部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没有规定的,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