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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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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使用的收据,财政部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没有规定的,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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