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办理《收据领购证》时,需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会计证》;属于领购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的,还须报送批准收费、设立基金、集资的文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放的《征集基金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