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民宿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