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