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