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依法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