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缺损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疏通、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执行抢险抢修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维护、抢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