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建筑、餐饮、洗涤、洗浴、洗车、汽车修理等活动的排水户,以及农贸市场、加油站等场所,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沉砂、隔油、化粪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鼓励循环利用建筑施工降水,符合受纳水体水质标准的,可以排入受纳水体。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