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在实施项目建设时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已完成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混接。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时,涉及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利用、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