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具有转输功能的排水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不得妨碍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