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非市政公用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长输油气、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