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和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