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