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残疾人助力车除外)、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四)在车站、车厢内实施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六)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者礼品等;

(七)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九)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

(十)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学龄前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