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轨道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