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向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