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市域快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环境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