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全区六堡茶发展工作,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措施。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和海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六堡茶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