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四章 惠民富民第三十八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以居家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