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以居家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