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有关规划,保障档案信息化所需经费,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与网信、数据、保密、密码等主管部门以及通信管理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档案信息化。

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推进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