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等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照规定做好移交工作。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验收、鉴定,档案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派工作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