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对域内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长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将长城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长城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加强对长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长城保护规定的行为,消除和防控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