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传承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区文物部门应当规范对非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的管理,在其周边道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区文物部门、长城保护机构等可以采用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提示攀爬风险、劝阻攀爬行为。旅游景区内有未辟为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的,景区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游客攀爬景区内长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