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关区文物部门应当规范对非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的管理,在其周边道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区文物部门、长城保护机构等可以采用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提示攀爬风险、劝阻攀爬行为。

旅游景区内有未辟为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的,景区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游客攀爬景区内长城。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