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收回行驶证、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生改变或者所有权转让,未按照规定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转让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