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文明交通行为守则,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非机动车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档案,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保持车辆及其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三)明示从业人员的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保证驾驶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四)结合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事故情况,完善奖励惩戒机制;
(五)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监督从业人员使用专用号牌车辆,规范停车,安全充电,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保险;
(七)如实记录并向邮政管理、商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提供非机动车行驶的相关数据,协助核实确定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制定算法规则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定期开展算法审核、评估、验证,动态优化算法规则,保障从业人员依法、安全、文明驾驶。
鼓励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通过为从业人员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为从业人员统一配发车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