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有关区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流域的文化资源进行调查、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