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鉴定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