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第三十条有效经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意,房屋建筑使用人、受托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