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建筑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