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屋建筑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