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决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