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对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五)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六)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七)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工作,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立法诉求;

(八)协助做好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九)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