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谎报急救信息,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救护车等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的;
(三)故意散布虚假医疗急救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施救工作的;
(五)驾驶机动车拒不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