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患者需要急救的情形时,鼓励现场人员通过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看护等方式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