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依法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职称评审、晋升、薪酬待遇等。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等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