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