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质询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得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意,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