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经有关委员会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报告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有关委员会对专题询问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可以跟踪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