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统筹,强化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