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片区策划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并组织有关市级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片区策划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原批准程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