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开发区根据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安排人员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