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保存、管理、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价,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五)开展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六)根据国家统计信用制度,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