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和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变更、注销或者撤销、吊销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基础,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动态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调查需要,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