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制定,并控制调查范围、频率和指标数量。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可以对上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