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