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作,协调永定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协同做好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毗邻行政区域就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行政执法等事项加强沟通协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