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网建设要求,开展永定河流域水资源调蓄、水网连通等工程建设,优化河湖水系布局,畅通小微水系,通过水系间联通互济、科学调节河道流量等措施,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