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第四章 开放合作第三十八条有效滨海新区应当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更大范围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支持滨海新区复制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经验,推动政策互动、优势叠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