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滨海新区应当发掘特色产业产品市场潜力,构建畅通高效的产销链条,探索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培育发展自有品牌,建设国际消费中心重要承载地。
滨海新区应当发展邮轮经济、保税经济等跨境消费,多渠道扩大特色优质商品和服务进出口,增强国际消费资源集聚能力。
支持在滨海新区举办购物、文化、创意、设计、运动、动漫、影视、科技、旅游等领域的标志性活动,发展海洋文化体验、海洋休闲运动等亲海消费,培育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引育电影节、文化节、音乐节、服装节、演唱会等时尚消费活动,激发消费新活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