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四)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