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四)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