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